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起诉夫妻另一方借贷关系案

2020-02-15 来源:未知 浏览:

赵某诉项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赵某
被告:项某某
被告:何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0日,被告项某某向原告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百分之五的年利率,落款处由项某某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后该款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被告项某某以无钱还款为由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项某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以及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共同偿还。
被告何某某在接到应诉通知后找到我所,我所分析案件后,指派杨晋露律师代理该案。开庭前,律师向法院提供中国建议银行《亚博买球网站》、《
婚内协议》、被告何某某2010年、2011年两次起诉离婚的法院调解协议,以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项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庭前,我所律师做好充分准备后代理被告何某某开庭应诉。
开庭时我方提出的观点:首先,原告赵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且原告当时也不具备出借二十万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被告何某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再次,两被告在
2010年、2011年两次离婚诉讼中(两次均调解未离),被告项某某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贷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被告项某某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在此前提下被告是否负有还款义务。
经过一系列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我所代理律师发表的主要代理意见被法庭采信:
一、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亚博买球网站》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赵某主张其与被告项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亚博全站网站》意在证明其与项某某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但在法庭给予的合理举证期限内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有现金出借的能力。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项某某主张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事实上,经庭审调查,在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项某某也始终未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何某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所以,基于两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被告项某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显然亦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并且,项某某称涉案借款中的十万元提前归还房贷。然而,在何某某申请法院调取的项某某银行交易记录中显示,当天有十万元存款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支取,与其归还的银行贷款在时间、金额上不具有对应性。此外,项某某银行账户在同期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其购房银行贷款也享有利率的七折优惠,再以百分之五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冲抵该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